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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定義

民法796條為了保護「供人居住」房屋的經濟價值,所以規定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對土地有利用權的人,建築房屋範圍逾越至鄰地的土地範圍時,就稱為「越界建築」,如越界建築的人於符合法律保護的要件下,鄰地所有權人就有容忍使用義務及償金請求或要求購買土地之權利。

貳、鄰地所有權人需容忍或請求補償或購買被占用土地之權利發生要件

一、建築房屋而逾越地界的人要是土地所有權或其他有利用權的人。
二、所建築的房屋是要供人居住,等同土地稅法上所指「住宅」的意義。所以如果是倉庫、車庫或廁所等,皆不符合。
三、建築房屋的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一般而言,如果建築是依照建築法規程序申請建照來建造,一般而言就無故意或重大過失。
四、逾越的範圍不能過高,例如超過一半或全部在鄰地上,如果不到一半,則個案判斷之。
五、鄰地所有權人知道越界情事,卻不向建築房屋之人異議。

參、容忍義務、補償請求或請求購買被占用土地權利之說明

一、符合越界建築要件下,鄰地所有權人就要容忍,不得要求拆除,縱使鄰地移轉時,受讓的後手也當然承受這個容忍義務,但所謂容忍不代表無償給與建築房屋之人使用哦。
二、當鄰地因土地建築房屋而被逾越地界後,如果因容忍而形成畸零地時,則可以請求建築房屋的人購買逾越部分的土地。但如果沒有形成畸零地,則可以向建築房屋的人請求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害。
三、另外,如果不符合越界建築要件,則可以請求建築房屋的人拆屋還地、不當得利。

肆、其他補充

一、建築房屋的人所蓋的房屋,是否一定要是合法的呢?

不問是否合法,因為本條目的在保護供  人居住房屋的經濟價值,所以違章建築亦可能因具備,而可以適用越界建築規定。

二、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認定,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是委託建商承造的情況呢?

這時候應以建商承造時,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來認定,一般而言,多以建商是否遵照建築法規程序來承造辦理來判斷。

三、我逾越建築到鄰居的土地,但他一直都在國外,其他鄰居都知道,所以是否適用越界建築呢?

所謂鄰地所有權人知道越界而不異議,要以鄰地所有權人的主觀認知為主,所以如果他在國外住了30年回來才發現,仍可以主張。

四、鄰地所有權人是法人或是共有的情況,怎麼判斷其是否知道卻不異議呢?

如果是法人,要是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知道。如果是共有土地,則要先分是否設有管理人,如有,則管理人知道即符合;如無,則要全體共有人都知道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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