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未分類文章 (2)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壹、定義

民法796條為了保護「供人居住」房屋的經濟價值,所以規定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對土地有利用權的人,建築房屋範圍逾越至鄰地的土地範圍時,就稱為「越界建築」,如越界建築的人於符合法律保護的要件下,鄰地所有權人就有容忍使用義務及償金請求或要求購買土地之權利。

Lyan&Lyn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工商時間》-勞動事件法要義及案例解析新書上市

定價:新臺幣400元。訂購享95折優惠

文章標籤

Lyan&Lyn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