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各位,我是Lyan律,今天要帶給各位屬於比較專業的法律文章分享,但根源的問題其實是很生活的,各位不知道有沒有遇過自己的土地被他人占有,不論這樣的占有情形,是您自己選擇的(例如出租給別人),抑或是非自願的(例如被無權占有),但因為土地所有權人仍未改變,所以因為持有土地所產生的「地價稅」,仍是由您繳納的狀況,我相信各位可能會對這樣的情況很不服氣,尤其是後者的情況,明明土地被無權占有,根本無法使用收益,地價稅卻還是要繳,根本不公平,而這樣的情況有時也會相反過來,例如明明我的好朋友答應讓我無償使用他的土地,卻在吵架後,跑去跟稅捐機關申請要由我繳納地價稅,這跟當初講的根本不一樣啊,所以這個其實牽涉到:「稅捐機關面對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土地占有代繳時,到底稅捐機關要怎麼判斷與做出決定,才符合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四、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而以上事實情況,其實就是最高行政法院107年2月份的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所討論的法律問題之背景,以下替各位整理分析,最後Lyan律會提出自己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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