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各位我是Lyan律,今天來跟大家說明一下有關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案的爭議!! 本人為使各位能循序漸進的了解,預計將文章區分為【罷免程序篇】(即本篇)、【法律爭議分析-實體篇】、【法律爭議分析-訴訟程序篇】,而以下先為各位建立一下基本事實資訊。

依照韓市長方所提出的看法認為,由Wecare等相關公民團體所發起的高雄市長罷免案活動在法律上有二個爭議:

壹、選舉相關背景說明:

依照公職人員相關選務機關之資料,高雄地區之直轄市長舉行之地方選舉結果:

(一)投票結果日為民國107年11月24日(為韓國瑜市長之當選日)

(二)韓國瑜市長則是於107年12月25日就任

(三)107年高雄市地方選舉地區之選舉人數為:2,281,338人 

貳、法律爭議點

(一)Wecare等公民團體發起之罷免活動,是否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二)縱不違反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的限制,Wecare等公民團體提出之「罷免案提議」所附具「罷免提議書」,是否部分因不合《選罷法》相關規定,而導致罷免提議書數量未達罷免案提議門檻應達107年高雄市選舉人數百分之一以上(約為22,813人)?

參、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定之「罷免案程序」整理

以下Lyan律先為各位整理《選罷法》有關罷免案提議及成立之相關程序:

程序一開始,依照《選罷法》之規定,應是「罷免案的提議」,這個也就是各位在報章媒體雜誌上看到的「第一階段」。而韓國瑜市長方的法律團隊也是認為Wecare等公民團體就罷免提議的活動在韓國瑜市長任職未滿一年以前(為108年12月24日),就開始進行,應已違反《選罷法》第75條第1項之規定,因為韓方法律團隊指出,Wecare等公民團體於韓國瑜市長於108年6月(韓市長表明:Yes,I do 資料來源: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90605/3427472/)表明有參選109年總統大選時,即開始進行罷免案的活動(依照今日新聞媒體資料,韓國瑜市長訴訟代理人葉慶元律師指出約是108年7月至8月間,資料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408001833-260407?chdtv),明顯違反前開規定。換言之,要罷免韓市長的話,罷免活動應該要在108年12月24日以後才能開始進行。有興趣者看參考這個影片:

(一)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之程序

Lyan律為說明方便,自行製圖,各位請參考下圖,Lyan律看有些報章媒體的意思,他們所稱的第一階段應該是指「罷免案的提議」部分,第二階段則是指「罷免案成立與否」部分。但這兩個階段其實不能說是逕渭分明,依照《選罷法》的制度設計,兩階段是存在先後的依存關係的,因為各位看圖1及圖2可以發現,如果「罷免提議案」成立,提出罷免提議案的提議人之領銜人才能發動「連署」,「連署達到法定門檻後」,送交高雄市選委會審查,才會進入到「罷免案成立」與否的階段哦!!!

罷免程序一.jpg

圖一:罷免案提議程序(第一階段)

資料來源:本文作者自行整理,引用請註明出處,翻印必究(別惹律師XD)

(二)公職人員罷免案「成立與否」之程序

圖2則可以看到,如果罷免提議案的提議人之領銜人所提出的罷免提議案達法定門檻,他會先進行連署,連署人數須達到107年高雄市長選舉人數的百分之十,也就是2,281,338人的百分之十,即22萬8,133人。才能送交高雄市政府選委會來審查,由高雄市政府選委會依《選罷法》第83條第1項各款審查刪除不合規定之連署書後,如仍達連署的法定門檻,才會宣告韓國瑜市長罷免案的成立。而有一些重要的程序規定,Lyan律也整理在圖中,大家可以參考看看哦。

罷免程序二.jpg

 

圖二:罷免案成立程序(第二階段)

資料來源:本文作者自行整理,引用請註明出處,翻印必究(別惹律師XD)

程序的部分,Lyan律先幫各位簡要整理,給各位參考一下。也敬請期待另外兩篇相關文章哦

109.4.8 Lyan律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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